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5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群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峻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弘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湖小字第58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弘科技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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