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1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住○○市○○區○○路00號5樓
- 訴訟代理人
- 廖宜鴻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 被告
- 李麗玉 住○○市○○區鄉○路0段0巷00號3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13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11日上午10時 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 元,及自民國99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