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75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755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莊雪君
- 訴訟代理人
- 朱姵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憶茹
- 被告
- 鄭天豪即信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5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調字第33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51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