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75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正忠林正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755號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訴訟代理人
朱姵蓉
訴訟代理人
林憶茹
被告
鄭天豪即信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75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調字第33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51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