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1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鳴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 送達代收人
- 梁永林
- 被告
- 林靖恩即林明展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住○○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1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7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