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登峰文創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羅奕智
- 被告
- 人
- 被告
- 羅奕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5,4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元/新臺幣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90,741元 自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1%計算。 自114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744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7%計算。 自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