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9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室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 法定代理人
- 室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 訴訟代理人
- 室
- 訴訟代理人
- 室
- 被告
- 林志豪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 葉家威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89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 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 7日下午 4時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625元,及其中新台幣3,458 元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