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鍾萬煋、鍾智友
- 原告苗栗縣立頭份國民中學
- 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苗栗縣立頭份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萬煋 被 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第26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42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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