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江昱辰

  • 當事人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020號原 告 龍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訴訟代理人 胡子廉 被 告 自由年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契約第14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41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許慈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