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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許碧惠許碧惠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合發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文傑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8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碧惠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判決, 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3,78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1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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