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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碧惠許碧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告
合發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文傑 住○○市○○區○○○街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0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上午10時23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3,78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1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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