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林正忠、林正忠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沁漾有限公司法人、林雅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沁漾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10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宣示主 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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