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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11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告
張雅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計算式:本金355059元+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利息12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肆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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