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119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被告
- 張雅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計算式:本金355059元+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利息127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零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肆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