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1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沛雷王沛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訴訟代理人
陳懷德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被告
張雅宣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0、186、188號
0、186、188號
0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1樓

            (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119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下午12時4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05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