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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許凱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

原告
黃如瓊
被告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114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7 月14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3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5,43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1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15日 6% 800,000元 QA0000000 2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2,700,000元 AK0000000 3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 4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5月31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 5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15日 6% 310,00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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