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被 告 皇羅宣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街00號10樓之4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士賢 住○○市○鎮區○○街00號10樓之4 被 告 楊士賢 住○○市○鎮區○○街00號10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21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9月2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5,000 元,及詳如附表所示利息。 二、訴訟費用4,62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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