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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2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被告
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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