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黃依晴
- 當事人何宗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宗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7,10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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