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黃譯賢
- 被告
-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王韻婷
- 訴訟代理人
- 吳淩瑄
- 被告
- 焦金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四點關於「27,7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7,795元」;關於「22,7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2,79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