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33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 被告
- 佳德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設臺北市○○區○○街0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林佳 住宜蘭縣○○鄉○○村○○○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3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在本院簡易法庭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4,75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