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林正忠、林正忠
- 法定代理人戴琳貞
- 原告陳建華
- 被告緯欣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 原 告 陳建華 被 告 緯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琳貞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 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234,800元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