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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林正忠林正忠
  • 法定代理人
    戴琳貞

  • 原告
    陳建華
  • 被告
    緯欣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 原 告 陳建華 被 告 緯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琳貞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43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 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234,800元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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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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