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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黃依晴黃依晴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朱書佗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朱書佗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被   告 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光翔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8樓 被   告 鄭光翔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8樓 陳霈茹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31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90,753 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1,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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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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