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林正忠、林正忠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麗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5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李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4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 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 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118元,及其中新臺幣325,435元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6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 記 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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