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56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傅上華
- 被告
- 林庭妤即鴻展精品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本院自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本件原定114年12月31日下午3時2分之庭期取消。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