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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黃依晴黃依晴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葉珈妤即元喬汽車商行 住○○市○鎮區○○路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9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0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9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借款 389,084元 251,004元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4%計算。 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865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 自113年4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05,682元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4%計算。 自113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3,533元 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1%計算。 自113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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