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601號
- 原告
- 陳悅萱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安騏律師
- 被告
- 許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郭亮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二、(一)第1點中,關於本件車禍時間「民國112年12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要領欄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