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徐文瑞

  • 原告
    曾啟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614號 原 告 曾啟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上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當事人適格,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整,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又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所屬自小客車AMT-7998號因故障至被告公司修理,因被告公司廠房失火致原告之汽車遭全損,經富邦產物保險認定價格為28萬元,至今還未領取,經查上開款項為本院所查扣,爰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91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予以 撤銷等語。經查,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然未以「執行債權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難謂適格。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立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