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張莉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 訴訟代理人
- 嚴偲予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 送達代收人
- 張家銘
- 被告
- 詹富盛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汐止戶政)
居台北市○○區○○街0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7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787元,及自民國114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2,15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88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