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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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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劉文孝
被告
樊成彬

劉學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10萬元本息。惟查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均明載被告二人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且侵權行為地亦為新北市新店區,惟新北市新店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非屬本院所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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