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74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743號
- 原告
-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二極
- 被告
- 林貫一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7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3,07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8,2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142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