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依晴黃依晴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告
葳爾泰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廖晉葳 住○○市○○區○○○○街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人     廖晉葳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7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王沛潔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0,4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1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315,305元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9%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35,126元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09%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