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0號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楊金水即順富水電工程行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7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2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18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93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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