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81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815號
- 原告
- 允升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秋慧
- 訴訟代理人
- 羅逸文
- 訴訟代理人
- 蔡健輝
- 被告
- 曜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815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29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