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蕭春美
- 原告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淑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 告 黃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簽訂委託辦理祭祀公業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書第12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2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立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