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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47號

償還票據所受利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依晴

上訴人
即被告
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公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嘉年間償還票據所受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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