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187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呂嘉寧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緯
- 被告
- 蔡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758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由被告負擔464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7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之主張並依同項規定,引用兩造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11,458元,加計工資後,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