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92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92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蔡世騏即昌志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9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4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92,560元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9%計算。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2,523元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9%計算。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