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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9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正忠林正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192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蔡世騏即昌志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9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5,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4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92,560元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9%計算。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2,523元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9%計算。 自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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