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 被告
- 康美特光電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鄭儲奇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2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 設新北市○○區○○街00號8樓之2
- 人 鄭儲奇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2
江志華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9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康美特光電有限公司、鄭儲奇、江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2,621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2,67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且被告鄭儲奇亦到庭表示該借款為其所借貸,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