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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徐文瑞徐文瑞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   告 康美特光電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8樓之2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儲奇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2 被   告 鄭儲奇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2 江志華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92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康美特光電有限公司、鄭儲奇、江志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2,621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二、訴訟費用2,67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且被告鄭儲奇亦到庭表示該借款為其所借貸,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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