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06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06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賴昱峰
- 被告
-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賴昱宇
- 被告
- 人
- 被告
- 賴昱宇
- 被告
-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06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5,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2,515元 自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 自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53,348元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 自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