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20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春綢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宣佑律師
被告
MOKCHAI VICHIT
被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韋志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MOKCHAI VICHIT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68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620元由被告MOKCHAI VICHIT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被告MOKCHAI VICHIT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MOKCHAI VICHIT(下逕稱其名)為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榮工公司,與MOKCHAI VICHIT合稱被告)之員工,利用榮工公司承攬工程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9日6時6分許、及同年8月20日7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57巷三井OUTLET 6樓第3區工地內,趁無人看管之際,持客觀上得為凶器之老虎鉗剪斷原告所有之電纜線PVC電線14平方300公尺、XLPE電線80平方1120公尺(下稱系爭電纜),總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33,680元,得手後即離去,並將上開竊得之物變賣予不知情之某回收廠,並得款600元後花費殆盡。嗣經原告發覺系爭電纜遭竊而報警處理。前開犯罪事實業據MOKCHAI VICHIT坦承不諱,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152號判決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雖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或客觀上並不具執行職務之外觀,縱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時間或處所為之,僱用人應不負賠償責任。

㈢查MOKCHAI VICHIT之犯罪時間為上午6時6分及上午7時26 分,屬榮工公司工地尚未全面開工或非正常作業時段,MOKCHAI VICHIT早於榮工公司所規定之8點集合點名時間至工地,且MOKCHAI VICHIT負責工程之土木建築部分,並非處理機電相關業務,自無接觸、搬運電纜等相關職務上之行為外觀,其持老虎鉗剪斷系爭電纜之行為,客觀上亦非為榮工公司執行任何勞務,MOKCHAI VICHIT上開行為自當屬個人犯罪行為,而核與執行榮工公司之職務無涉。

㈣系爭電纜總價值為333,680元,業經原告提出相關單據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由MOKCHAI VICHIT竊取系爭電纜,自應其個人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三、從而,榮工公司在電纜線遭竊之際,雖為MOKCHAI VICHIT之受僱人,然MOKCHAI VICHIT自行竊取電纜線之行為,既非執行職務之一環,亦與實際職務即土木工程工作之事務內容相差甚遠,徵諸上開說明,自無從要求僱用人即榮工公司就MOKCHAI VICHIT之犯罪行為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