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18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180號
- 原告
- 世紀之光Ⅱ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仁
- 訴訟代理人
- 莊德和
- 被告
- 台富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18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48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27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