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5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5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常樂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王受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5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5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4,2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8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44,219元 385,472元 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08%計算。 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8,747元 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12%計算。 自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