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9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9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宸銘
- 被告
- 張家浩即張勝貿即乙誠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295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7 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955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6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