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3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301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莊曜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3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5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771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52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