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許凱翔、許凱翔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莊曜賓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30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莊曜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30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5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771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52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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