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陳星輝、陳尚仲
- 原告卓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362號 原 告 卓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星輝 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被 告 宏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光纖產品之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就此法律關係,已經以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採購合約影本(第10條第1項)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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