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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36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正忠

上訴人
即原告
元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5,4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53萬6,282元 1 利息 353萬6,282元 113年8月17日 114年2月25日 (193/365) 16% 29萬9,179.15元  小計       29萬9,179.15元 合計        383萬5,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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