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琬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35,4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53萬6,282元 1 利息 353萬6,282元 113年8月17日 114年2月25日 (193/365) 16% 29萬9,179.15元 小計 29萬9,179.15元 合計 383萬5,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