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39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39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周柏成
- 被告
- 詳耘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智遠
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390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6 月2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2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298,851元 239,084元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3%計算。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9,767元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3%計算。 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