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5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黃如瓊
被告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所載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211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民事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票款乙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為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應屬有據。

三、因此,原告依票款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利息 1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100萬元 NA0000000 112年6月30日 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2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89萬元 NA0000000 113年4月26日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