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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5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精國際有限公司、楊逸學(已死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楊逸學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查楊逸學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佐,是依上說明,原告以已死亡之楊逸學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無當事人能力,此部分之起訴自不合法,應逕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至原告對天精國際有限公司部分之訴,因僅欠缺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非不能補正,本院將另行命原告補正,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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