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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5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許凱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562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告
承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穹允
被告
被告
黃穹允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562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7 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4,6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5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394,678元 69,760元 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4%計算。 自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24,918元 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83%計算。 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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