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65號
- 原告
-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鄭恒
- 被告
- 元利世紀匯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麗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新律師
王律筑律師
林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契約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47萬3,025元本息。惟依兩造訂立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可稽(見卷第27頁),本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