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663號
- 原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 朱大維
- 被 告
- 傑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詹程鈞
- 被 告
- 歐耀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07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1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歐耀聰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原告之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傑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亨公司)、詹程鈞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此二被告部分,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傑亨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告詹程鈞、歐耀聰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傑亨公司、詹程鈞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而被告歐耀聰亦不爭執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